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02民初317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