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502民初314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天水市,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住天水市,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