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935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天水市秦州区供电公司,住址: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址: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水市秦州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丑居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