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233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与被告甘肃***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