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桓执字第1203-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星火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桓台县张北路索镇地段**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