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仕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与中山仕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17456号
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多宝社区。
主要负责人:周润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宝娜,系该司员工。
被告:中山仕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南弘业大厦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D。
法定代表人:杨正华。
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诉被告中山仕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山仕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撤回对被告中山仕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为98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邓树青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阮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