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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8执23号 申请执行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长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458733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某,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8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92947.9元及利息(以1692947.9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执行人梁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及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受理费14525.6元,执行费22132元,由被执行人梁某负担。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8民初1490号民事裁定,以(2021)粤0608执保2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某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佛禅不动产权第0**7号]。因佛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将上述房产移送给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并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梁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某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