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财保617号
申请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长春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458733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数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数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明数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09131元的财产,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109131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数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0913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