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异111中铁最终稿(上网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异111号 申请人:中铁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中铁一局正方天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住西安市碑林区***坊北区10号2**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陕西中铁一局正方天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21)陕0104执724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中铁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陕西中铁一局正方天域置业有限公司称,变更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为中铁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及陕西中铁一局正方天域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号为(2021)陕0104执7247号)。事实与理由: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就其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陕0104执72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长丰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日取得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西工商高新)登记内销字[2021]第005097号)。且长丰公司已与中铁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申请人一)及陕西中铁一局正方天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二)签订了《追偿权债***协议》,约定长丰公司注销后,长丰公司基于本案享有的债权由申请人一及申请人二双方共同承继,执行所得款项直接支付至申请人一中铁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另长丰公司亦已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向***邮寄《债权通知书》,通知***长丰公司基于本案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一及申请人二。故,请求贵院变更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为中铁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及陕西中铁一局正方天域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陕0104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83271.86元及利息、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陕0104执7247号。2021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21)陕0104执72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人中铁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陕西中铁一局正方天域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复印件:证据一、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据二、追偿权债***协议;证据三、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证据四、EMS手续;证据五、催款通知。经查,证据四中载明“电话停机退回”。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欠款案件较多,申请人及申请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交已将上述案件履行完毕的证据,故申请人中铁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陕西中铁一局正方天域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手续未送达被执行人,故申请人要求变更其为(2021)陕0104执7247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陕西中铁一局正方天域置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 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做出的变更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