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供电分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与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共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902执1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乌兰察布电业局大用户管理处员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已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与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共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内090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银行存款信息,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发现申请人已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变压器14台、乌园土国用(2015)第0005号国用土地使用证,后经查证该保全物上有建筑物暂无法处置。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