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供电分公司

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02民初2956号 原告: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原告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8元减半收取4724元,由原告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