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9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下称乌兰察布电业局),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乌兰察布电业局职工。
被执行人:察右中旗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兰丰化工公司),住所地察右中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电业局与察右中旗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电业局依照我院作出的(2019)内09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兰丰化工公司拖欠申请人乌兰察布电业局电费18517918.73元及违约金10110783.63元,共计28628702.36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兰丰化工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020年3月12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兰丰化工公司位于察右中旗乌兰苏木七苏木村原化肥厂东部厂区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16)察哈尔右翼中旗不动产第0000008号的不动产。并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兰丰化工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兰丰化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