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四子王旗额尔敦朝古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内0929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90262658305X7,住所地乌兰察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子王旗额尔敦朝古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929558110567M,住所地四子王旗乌兰花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与四子王旗额尔敦朝古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依照,申请法院执行。经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没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卡已采取过冻结措施,因账户类型无法冻结,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