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供电分公司、察右后旗华诚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928执恢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62658305X7,住所地集宁区正和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华诚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8552845474H,住所地察右后旗白镇工业园区新龙公司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供电分公司与察右后旗华诚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32386.03元、案件受理费2306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于202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华诚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24年3月12日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4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华诚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员;经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