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509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2025年6月6日,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计804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