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水市泰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6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金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水市泰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三里河社区学府尚城6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康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环三路南侧8-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琼96民终1652号判决文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水市泰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康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广水市泰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康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之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水市泰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康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合同保证金500万元及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迟延履行金,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水市泰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康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届期其仍未履行,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水市泰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康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冻结了被执行人广水市泰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康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人民币646775元,已发放给申请人;2.本院向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被执行人广水市泰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康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广水市泰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康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未发现可供执行菜场;4.因被执行人广水市泰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康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广水市泰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康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以及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现实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广水市泰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康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执行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5年6月19日印刷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