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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某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1104执2809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赣1104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35058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1925.87元,合计人民币136983.8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6983.87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