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3民初274号
原告:XX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K2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该公司股东兼***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XXXX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XX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X建筑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进度款2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XXXX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