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5执恢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730C,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金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羲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750923939Y,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洛门镇金刚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执行的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同日以(2023)甘05执1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经双方协商,于2024年12月3日再次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共同确认被执行人在第一次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已向申请人偿还执行案款2万元。截至今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为:工程款3034027.32元及利息(利息以拖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标准自2022年3月28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7316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2964.28元、鉴定费48400元;二、被执行人承诺在2025年1月27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0万元,在2025年3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50万元,从2025年6月1日开始,每月月底前最少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的案件款,被执行人保证在两年内(2026年12月31日前)全额付清所有工程款、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73160元、利息及诉讼费用;三、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款项没有按期足额支付,申请人可以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恢复执行;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承诺继续配合申请人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问题申请再审或提出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报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甘05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