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孔某;浙江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晋0181民初131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太平桥坝底下村民小组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南麂镇司令部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2022年7月1日,原告***入职第三人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地点在古交铂龙煤矿项目部,工作岗位为铂龙煤矿综掘二队的电工,原告与第三人签署了《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并未由原告持有。2023年3月26日,被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职工组织了体检,山西尚宁健康体检中心出具的《体检报告》中,显示原告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2024年1月24日,被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次为职工组织了体检,新出具的《体检报告》中显示原告双耳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以上两份体检报告上的草位信息均为“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交铂龙煤业项目部)”。2025年2月21日,被告项目负责人***以“原告耳朵听力损伤”为由单方面将原告辞退。2025年4月9日,原告向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5年6月12日,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晋01**劳人仲案【2025】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3年6日起至2025年1月止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通过其项目负责人***无故辞退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原告***于2025年6月3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确认与被告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5年2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00元,第三人对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反诉原告(被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晋01**劳人仲案【2025】33号仲裁裁决书,于2025年7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反诉被告(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起至2025年1月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31日解除。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酌情补偿原告(反诉被告)***20000元,此款于2025年7月23日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10元,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