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内0207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被执行人: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南麂镇司令部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207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2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77120.4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557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内0207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