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981民初58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山西省原平市大牛店镇上阳武村人,现住本村。
被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71731499E,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南麂镇司令部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2025年2月17日,原告***以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