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4115号
原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