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常熟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破申15号 申请人:常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畅,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常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天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 娟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