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破申15号
申请人:常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畅,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常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天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 娟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