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民初1517号之一
原告:***,女,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莺,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394弄3号。
法定代表人:钟沛。
被告:上海永达市政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410弄25号。
法定代表人:俞军。
原告***与被告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永达市政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影响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崔胜东
审 判 员  周 琪
人民陪审员  薛 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靳先德
书 记 员  张徽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