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1559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曹县,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林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
第三人: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钟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名堂、第三人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预交855元),由**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