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81民初754号
原告:麻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麻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麻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麻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6.23元,由原告麻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