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7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科园西十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靖市。
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标的为321266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