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405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十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3号1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奥奇丽路12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民初201号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案款706786元,本院已执行657600元(包含利息),还剩广西梧州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款98550元未执行。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秦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麦富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