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昌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天勤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民辖终150号
上诉人南宁天勤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5民初7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宁天勤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依据是《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和其开具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和《函》,由此诉请上诉人付清货款,但未提供相关买卖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亦无相关约定。从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请可看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西十路,为合同履行地。南宁市科园西十路属南宁市西乡塘区行政区划范围,故本案应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南宁市天勤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南宁市淡村路10号,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南宁市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南宁市天勤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南宁市天勤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兴中 审判员  刘凤桃 审判员  孟 英
书记员  杨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