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民辖终384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桂昌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昌公司)、原审被告福建创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4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本案移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广西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或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合同没有体现签订地,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管辖,或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为给付货币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产品销售合同书》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合同签订地无法确定,故该管辖协议约定无效,本案应按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桂昌公司即原审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桂昌公司诉请创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桂昌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桂昌公司住所地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属于一审法院司法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桂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兴中
审判员 刘凤桃
审判员 孟 英
书记员 杨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