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03民初29155号
原告(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原告):哈尔滨某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某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某大学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2023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23)黑0103民初11000号民事裁定,将两案合并审理。某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大学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某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大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哈尔滨某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某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哈尔滨某大学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哈尔滨某大学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