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524民初4387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1529842.1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原告从被告一承建了东财诚园1#、2#、3#、5#、6#、7#、8#、9#、10#、11#、12#、13#楼CFG桩工程,工程地点为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原告承建上述工程后,依约进行了施工。2023年10月2日,案涉全部CFG桩工程施工完毕。2023年10月7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全部CFG桩工程施工完成确认单,对原告施工完成的全部CFG桩工程量进行了确认。2023年11月24日前后,东财诚园1#、2#、3#、5#、6#、7#、8#、10#、11#、12#、13#楼CFG桩工程检测验收合格。经结算案涉工程价款为1529842.15元,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1529842.15元。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被告二应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与我司以聊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称签订桩基施工合同属实。我公司施工承包了东财诚园1-3#、5-13#住宅楼工程,2023年8月,经协商确定有原告施工,我司提供混凝土,并按招、投标形式进行。2024年8月25日,我司将施工蓝图交付原告,同时将电子版发给原告职工化凯。后因原告资格进入我集团公司劳务分包商资源库受阻,原告负责人***与我司协商,便以聊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称交纳了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原告职工***以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投标活动,2023年9月21日,我公司向原告发出聊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原告按招、投标文件进行了施工,虽现已完成了桩基工程,但履行义务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尤其制作的桩头超过约定的50㎝和桩身混凝土充盈系数不符合约定的1.05,给被告造成材料损失。二、涉案桩基工程款不符合工程款支付条件:我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将东财诚园1-3#、5-13#住宅楼的桩基工程进行分包,合法有效。根据投标文件,CFG桩(Φ40㎝)工程量为69566m,单价20.48元/m,含税价为1552712.5元,其中不含税价1424506.88元,税款128205.62元,从桩顶向上超灌50㎝,桩身混凝土充盈系数不小于1.05,工程质量为合格,且符合《东财诚园工程CFG桩工程招标文件》(下称招标文件)、《东财诚园工程CFG桩工程招标图纸和答疑》,工期为90日历天(见投标文件P71第1.1.1、1.1.2、1.3.5),并出具《投标承诺书》(见P68-69),其中第1条承诺为,完全接受我公司CFG桩工程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招标文件3.4条、3.7条、4.5条规定的付款条件为,付款前,原告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款项后付款,否则,我公司可顺延支付工程款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4.7条和12条的约定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完工之日始一年后付清。虽然桩基工程已完成,但至今没有按约定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付款条件未成就,我公司可顺延支付工程价款。三、我公司没有收到施工单位的收款账户,导致付款不能,不应承担延期付款损失或利息:招标文件4.11条、4.13条规定,合同价款均以转账支票、电汇或票据的形式支付到施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采用商业汇票、铁建银信、建行E信通等非现金形式支付款项在30%--60%,退一步说,即使施工单位已开票,因我公司至今没有收到施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导致付款不能,我公司不应承担延期付款损失或利息。综上,涉案桩基工程款不符合工程款支付条件,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二被告各自独立经营,且被告一每年具有财务审核报告,在招标文件中原告已确认二被告各自独立经营,且承诺因涉案合同发生争议不得将被告二列为被告,否则需承担违约金。综上,请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资格进入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商资源库受阻,原告负责人***与被告协商,便以聊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称交纳了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原告职工***以聊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投标活动。 招标单位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工程项目部于2023年8月25日出具东财诚园工程CFG桩工程劳务队伍招标文件。投标人聊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出具东财诚园工程CFG桩工程投标文件,主要内容:1、投标书:致: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工程项目部,经考察施工现场并根据贵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我方对东财诚园工CFG桩工程的投标报价为:(小写)1552712.5元(大写)壹佰伍拾伍万贰仟柒佰壹拾贰元伍角,并愿以此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要求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并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日期交付全部工程。我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要求标准;将按招标文件要求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对此承担责任,履行本工程应尽义务。投标单位:聊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3、分部分项工程报价清单:工程名称:CFG桩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CFG桩,计量单位:m,工程量:69556,单价:20.48元,合计价:1424506.88元,备注:不含税,含税价为1552712.5元。1.报价方式采用: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量形式)2.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大写):壹佰肆拾贰万肆仟伍佰零陆元捌角捌分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小写):1424506.88元。工程量及工作内容一览表:含机械钻孔、桩料灌注及运输、软基段道路维护,机械设备进出场费,定位放线,资料整理,截桩头及外运,环保盖(施工楼座范围内及临时道路覆盖及消扫)人工费、燃油、税费、管理费、生活设施及临时住房、安全文明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水费、现场施工范围内的外部施工协调费等除混凝土外包含全部费用。总价(元):1552712.5元。CFG复合地基工程各阶段施工总体设想安排内容,施工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及放线(202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0月03日)试桩及工程桩施工阶段(2023年10月04日至2023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阶段(2023年12月27日)设备退场清理阶段(2023年12月30日)桩基检测阶段(提前安排截桩人员安排、检测验收做好前期准备)。 招标单位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工程项目部于2023年9月21日出具“中标通知书”聊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我单位招标小组评审,确定贵方为我项目CFG桩工程劳务招标中标单位。请贵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于2023年9月25日前持本中标通知书到我项目部,缴纳履约保证金8万元后签订承包合同。逾期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则视为贵方放弃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贵方不得提出异议。特此通知。 涉案工程已于2023年10月2日竣工。工程竣工报告主要内容为监理单位某某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东财诚园1#、2#、3#、5#、6#、7#、8#、9#、10#、11#、12#、13#楼CFG桩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东财诚园1#、2#、3#、5#、6#、7#、8#、9#、10#、11#、12#、13#楼CFG桩基施工完成确认单内容为,1#楼桩基施工完成确认单,项目名称:东财诚园,总包单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项目部,施工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东财诚园1#CFG桩施工,内容:我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7日至2023年9月28日#楼CFG桩已全部施工完成(共计337根)。1、楼号:1#;2、设计桩长:含超灌500mm长度为19m;3、根数:337颗;4、合计米数:6403m。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盖章签字。2#楼桩基施工完成确认单,项目名称:东财诚园,总包单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项目部,施工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东财诚园2#CFG桩施工,内容:我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23日2#楼CFG桩已全部施工完成(共计397根)。1、楼号:2#;2、设计桩长:含超灌500mm长度为19.5m;3、根数:397颗;4、合计米数:7741.5m。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盖章签字。3#楼桩基施工完成确认单,项目名称:东财诚园,总包单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项目部,施工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东财诚园3#CFG桩施工,内容:我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30日3#楼CFG桩已全部施工完成(共计395根)。1、楼号:3#;2、设计桩长:含超灌500mm长度为18.5m;3、根数:395颗;4、合计米数:7307.5m。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盖章签字。5#楼桩基施工完成确认单,项目名称:东财诚园,总包单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项目部,施工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东财诚园5#CFG桩施工,内容:我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16日5#楼CFG桩已全部施工完成(共计399根)。1、楼号:5#;2、设计桩长:含超灌500mm长度为18.5m(已全部施工完成);3、根数:399颗;4、合计米数:7381.5m。6#楼桩基施工完成确认单,项目名称:东财诚园,总包单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项目部,施工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东财诚园6#CFG桩施工,内容:我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14日,6#楼CFG桩已全部施工完成(共计563根)。1、楼号:6#;2、设计桩长:含超灌500mm长度为18m(已全部施工完成);3、根数:563颗;4、合计米数:10134m。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盖章签字。7#楼桩基施工完成确认单,项目名称:东财诚园,总包单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项目部,施工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东财诚园7#CFG桩施工,内容:我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8日7#楼CFG桩已全部施工完成(共计165根)。1、楼号:7#;2、设计桩长:含超灌500mm长度为16.5m(新图纸改为15.8m,图纸变更前已全部施工完成);3、根数:165;4、合计米数:2722.5m。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盖章签字。8#楼桩基施工完成确认单,项目名称:东财诚园,总包单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项目部,施工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东财诚园8#CFG桩施工,内容:我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30日8#楼CFG桩已全部施工完成(共计140根)。1、楼号:8#;2、设计桩长:含超灌500mm长度为16.5m;3、根数:140颗;4、合计米数:2310m。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盖章签字。9#楼桩基施工完成确认单,项目名称:东财诚园,总包单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项目部,施工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东财诚园9#CFG桩施工,内容:我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2日9#楼CFG桩已全部施工完成(共计140根)。1、楼号:9#;2、设计桩长:含超灌500mm长度为16.5m;3、根数:140颗;4、合计米数:2310m。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盖章签字。10#楼桩基施工完成确认单,项目名称:东财诚园,总包单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项目部,施工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东财诚园10#CFG桩施工,内容:我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2日10#楼CFG桩已全部施工完成(共计252根)。1、楼号:10#;2、设计桩长:含超灌500mm长度为16.5m;3、根数:252颗;4、合计米数:4158m。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盖章签字。11#楼桩基施工完成确认单,项目名称:东财诚园,总包单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项目部,施工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东财诚园11#CFG桩施工,内容:我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6日11#楼CFG桃已全部施工完成(共计262根)。1、楼号:11#;2、设计桩长:含超灌500mm长度为16.5m;3、根数:262颗;4、合计米数:4323m。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盖章签字。12#楼桩基施工完成确认单,项目名称:东财诚园,总包单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项目部,施工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东财诚园12#CFG桩施工,内容:我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8日12#楼CFG桩已全部施工完成(共计399根)。1、楼号:12#;2、设计桩长:含超灌500mm长度为18.5m;3、根数:399;4、合计米数:7381.5m。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盖章签字。13#楼桩基施工完成确认单,项目名称:东财诚园,总包单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项目部,施工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东财诚园13#CFG桩施工,内容:我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14日13#楼CFG桩已全部施工完成(共计552根)。1、楼号:13#;2、设计长:含超灌500mm长度为17m(已全部施工完成);3、根数:552颗;4、合计米数:9384m。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盖章签字。 2023年11月24日前后,地基验槽检查记录表、地基处理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收记录主要内容为,东财诚园1#、2#、3#、5#、6#、7#、8#、10#、11#、12#、13#楼CFG桩工程检测验收合格。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公章),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施工单位顶目负责人签字(公章)。 2024年09月09日工程结算单内容为,工程名称:东财诚园工程CFG桩工程,施工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财诚园工程项目部,内容:一、我单位已按合同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并试验合格验收完毕符合结算条件,我方现依据合同据实结算,请予确认。东财诚园1#、2#、3#、5#、6#、7#、8#、10#、11#、12#、13#楼合计:1529842.15元。承包单位: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虽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相关证据证明某某园项目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实成立。 关于欠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本案中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建设,涉案工程已于2023年11月24日前后进行验收,被告应及时履行义务,向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原告诉求中的2万元发电机费用,未有得到被告认可,亦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故对于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509842.1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金额及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原告主张逾期支付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二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控股股东,提供了审计报告,用于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对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案涉工程已经验收,被告的反诉不符合反诉条件,对其鉴定申请亦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9842.15元及利息(以1509842.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4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94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