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84民初2782号
原告:吉林省宏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安市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省宏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安市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宏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宏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宏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0.00元,由吉林省宏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