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7102民初55号
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70025544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06109123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