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常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崇正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常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8177号
原告:济南崇正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常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崇正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常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崇正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崇正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崇正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济南崇正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书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