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2023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翠艳,山东凡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善,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大通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总经理。
被告:青岛鲁信随珠花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鲁信随珠花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鲁信随珠花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