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黔0112民初2519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俊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签订的消防改造工程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完工状态的进度款82000元;3、被告配合原告整改验收合同约定的消防工程;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生活广场消防改造工程。截止至2022年8月22日,原告施工的消防改造工程已完工并向消防部门进行申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至进度款的50%。原告施工的消防改造工程于2022年5月6日开工,计划于2022年6月19日完工,5月24日,因施工原因导致应拆除出地砖区域外的地砖损坏需要重新铺装及白天施工商户投诉较多需要在22点至次日10点之间施工,导致工期延长,被告已同意延长工期,8月25日消防部门组织验收,8月29日出具新的验收决定,该验收决定书提出了新的整改要求,该要求超出了十三条及十六条决定书中的整改内容。2022年10月24日晚,临近第二次报申消防验收时,因疑似装修造成线路损害导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突然报警及遗留的消防泵手动测试问题,严重的影响申报验收,2022年12月1日被告才告知解决上述问题。期间,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施工的消防改造工程多次申报验收不通过。2023年5月17日,被告发函告知原告解除合同并不在继续支付任何的费用,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原告施工期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皆是被告的原因导致,且该消防改造工程已属于完工状态,仅需要被告同意继续施工并追加部分整改费用就能通过消防验收。综上所述,本案的消防改造工程大部分已经履行,仅剩余部分内容需要整改即可通过消防验收,被告的商场也能正常投入使用,为被告带来效益。此项目从开工到现在,经历了重重困难,双方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望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为社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被告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根据《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第二条对于“承包范围”的约定来看,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消防改造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包含“除贵阳市消防支队所下发决定书所含16条问题及按照消防营业合格标准进行整改”,并且最终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为目的,但是截止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之日,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涉消防施工,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次,从双方往来的各项函件可以看出,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以及开工报告中约定的竣工日期(自开工之日2022.5.6至竣工完成所涉商场的消防施工,也并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且在施工过程中,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种理由向答辩人申请延期,且答辩人也多次同意给予被答辩人延期,但是多次延期后,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能完成消防施工,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多次整改仍无法满足消防营业合格标准,导致答辩人一直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再次,根据《关于泉铭商场消防工程改造洽谈会确认事宜》的会议纪要内容来看,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需遵照该纪要的约定,向答辩人书面提报经消防部门认可的修改后的施工方案,若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提报,视为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放弃合作,相应未结款项也视为自愿放弃。但是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未按时提报经消防部门认可的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外,还额外要求答辩人另行支付施工费用,答辩人已于2023年5月17日向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致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消防改造工程合同》。最后,致函后,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已经撤场,未再进行任何的消防工程施工。二、所涉消防工程施工并未完工,答辩人不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双方合同已于2023年5月17日解除,因此,答辩人无义务配合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验收;消防施工的完工,应当以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全履行了消防施工义务,且经过其改造施工后,能够使得商场满足“消防营业合格的标准”,但是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改造施工,显然并不满足“消防营业合格的标准”;再次,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施工已经符合了“消防营业合格的标准”,其主张验收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因此答辩人也无针对其施工验收的义务。四、案件诉讼费用应当由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反诉原告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22年4月28日签订的《消防改造工程合同》于2023年5月17日解除;二、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04044.28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8日,反诉人及被反诉人共同签订《消防改造合同》,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为被反诉人提供了施工条件,被反诉进场开始施工,但截止施工期限届满,被反诉人并未完成合同施工内容,导致反诉人一定损失。同时,被反诉人屡次要求延期完成施工及消防验收,反诉人均基于维持合同有效性为目的,屡次同意了被反诉人的延期要求。但是,在被反诉人施工及向消防部门上报验收材料过程中,消防部门针对其提出的验收材料,作出了多次不同意验收的决定。且被反诉人亦一直未提供通过消防验收的施工方案,截至案涉合同解除时,仍未能够提供符合消防验收要求的施工方案。且在双方已就方案出具的期限及施工期限进行再次明确约定的基础上,被反诉人仍未能按时向反诉人提交新的施工方案。被反诉人已多次延长施工期限,且至今合同所涉工程仍未通过消防验收。被反诉人多次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双方缔约的根本目的。基于此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辩称,一、依法驳回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整改完善贵阳市消防支队下发的前期十三条整改意见,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及现场的实际情况证明,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完善前期贵阳市消防支队要求整改的消防安全问题,导致答辩人进场后问题频出,根据答辩人提供的后续验收决定书内载明的安全问题可以发现,多项安全问题属于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整改完善的范围;该项工程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能完全归责于答辩人。其次,在本案中,答辩人承包范围为:贵阳市消防支队所下发决定书所含16条问题及按照消防营业合格标准进行整改与答辩人按照消防规范对图纸范围内消防进行施工改造并配合甲方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两个部分,第一点:答辩人在进场后,已经按照约定对16条的消防安全问题按照消防营业合格标准进行整改,并及时的向消防部门申请报验,消防部门下发的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上载明了之前未有的消防安全问题,新出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导致无法通过验收,该情形是答辩人无法预料的,且出现该问题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积极的沟通协商如何解决问题,期间双方的合同履行并无任何问题。在第二次申请报验后,同样的,消防部门下发的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上友载明了之前未有的消防安全问题,导致该项目无法投入使用,该情形也无法归责于原告,后经答辩人与消防救援支队工作人员沟通,因该项目修建时间较早,消防部门验收标准改动较大,按照现有的消防改造方案进行改造,部分建筑设施无法达到现有消防验收规范的要求,需要对部分建筑设施进行改动,但是在双方磋商的过程中,因为改造需要花费18万元左右,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便拒绝与答辩人沟通,因此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第二点:答辩人已经完成相应的消防改造工程,该部分范围内的工程款,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另外,合同约定答辩人应当按照消防规范对图纸范围内消防进行施工改造并配合甲方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应当注意的是该条约定,应当理解为答辩人按照消防规范进行消防改造,然后配合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该意见书,答辩人的主要义务系进行消防改造施工,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是否取得仅具有配合的义务。最后,综合全案的证据来看,该消防工程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系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整改完善前期的消防问题及该商场建筑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屡次验收均出未通过,未通过验收不能归责于答辩人。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位于贵阳市××生活广场,由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2021年2月3日,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认为××生活广场存在13条消防安全问题,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2021年10月12日,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再次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认为××生活广场存在16条消防安全问题,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该16条消防安全问题包含了13条的大部分内容,并新增了部分内容。
2022年4月28日,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生活广场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项目现状完成消防改造及验收工作。工程范围包括:1.经甲方在前期十三条整改意见已整改完善的基础上,确认工程范围为贵阳市消防支队所下发决定书所含16条问题及按照消防营业合格标准进行整改;2.乙方按消防相关规范对图纸范围内消防进行施工改造并配合甲方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施工工期45天,合同总价款(包干价、含税)82万元;乙方进场施工当日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246000元,乙方施工到50%,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即82000元,工程完工,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即82000元,项目通过消防验收,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82000元,剩余合同总价款的40%,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平摊分期6个月支付,每月支付54666.67元;甲方负责协调提供乙方报消所需相关资料(原大楼的一消验收合格意见书、工商手续资料),其他所需资料由乙方自行负责编写提交;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消防开业前验收合格证手续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前,若因范围内的消防问题产生多次整改,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合同竣工,乙方应支付延期竣工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若竣工超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如非乙方原因停工或延误,工期顺延,乙方应提交书面延期说明;乙方保证甲方现目前经营项目边营业边整改,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乙方对项目进行施工整改后因乙方自身施工原因无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20%计算,即乙方除应继续整改外,尚需赔偿甲方无法经营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甲方已支付款项、租金损失、经营损失等;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消防验收协调工作,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消防验收延误,甲方应当及时消除验收延误障碍,工期顺延至障碍消除。
案涉消防工程于2022年5月6日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6月19日前。施工过程中,2022年5月24日,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损地砖进行重新捕贴,并要求在夜间22点后至上午10点前进行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回复对上述要求表示同意,并提出对施工工期进行合理顺延。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函要求其在2022年5月29日前完工。2022年8月29日,经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检查,认为存在14个消防问题,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2022年9月,因新冠疫情爆发,贵阳市实施封控,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要求将工期延续至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0月27日,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泉城首府消防改造工程目前情况报告》,表示因10月24日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突然出现故障,该项工作属于消防维保单位范围内工作,但影响其消防报验,同时,对于消防验收决定书中提出的消防泵手动测试中存在的问题,不在其工作范围内,经询问第三方消防维保单位,得知问题存在已久,上述两个问题,要求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调解决,并将完工时间推迟至解决问题后7个工作日。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回函,表示上述两个问题已解决,要求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2日起计算,7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及验收工作。2023年1月11日,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检查后再次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认为存在12个消防问题,涉及商铺、楼梯间等地方。
2023年2月17日,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沟通函》,要求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次确认所涉消防工程的完工日期及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期限。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回函表示,需对安全出口及疏散进行较大图纸设计变更,预估需一个月时间。另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商场进行重新装修和格局变动,此事与消防整改工作存在冲突,要求在取得《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后再进行此项工作,如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和格局变动,造成再次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问题出现,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负责。双方对此多次进行沟通,2023年3月31日,双方通过洽谈会达成一致意见:1、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1日上午12点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答复现有方案可行性;2、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消防改造并取得合格验收报告;3、若消防部门不认可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报告,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在5日内(2023年4月6日前)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报告修改方案;4、若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事项之一,双方签订的《消防改造合同》终止。此后,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施工方案未得到消防部门认可,其于2023年4月1日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将抓紧时间完成新方案的审核和提报。2023年5月17日,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函表示,因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2023年4月6日向其报送修改方案,决定双方签订的《消防改造合同》于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函时终止。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其在2023年4月4日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图纸方案,因存在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接受的改动内容,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次于4月7日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新的整改方案,仍未得到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可,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5月7日再次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通过消防部门认可的图纸方案,并附有因整改工程量所需追加费用清单,但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正面回复,并于5月17日发出解除合约的告知函,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原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施工完成,并于2022年8月22日完成向消防部门申报,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支付了总价款的40%,按合同约定还需支付10%价款。
此后,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离施工现场,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消防施工改造工程。庭审中,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认已收到第一期款项246000元和第二期款项82000元,要求被告支付是第三期进度款82000元。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则认为案涉工程应当于2022年6月19日完工,要求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22年6月20日起,以合同总价款82万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计算违约金至合同解除之日2023年5月17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消防改造工程合同》、《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19日双方沟通函、回函、开工报告、工作联系函,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消防改造合同》、《开工报告》、《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告知函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综合归纳本案本诉、反诉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消防改造工程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000元;3、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则要求确认合同于2023年5月17日解除。案涉工程经过消防部门两次验收,均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此后,双方就整改方案多次进行沟通,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洽谈达成一致意见,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2023年4月6日前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报告修改方案,合同应当解除。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在2023年4月4日、7日分别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新的整改方案,但未得到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可,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5月7日再次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通过消防部门认可的图纸方案,并附有因整改工程量所需追加费用清单,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正面回复。本院认为,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最终提交的整改方案,新增了工程量和费用,系对原有合同内容的变更,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回复视为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否认。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生活广场通过消防验收,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提交整改方案,未得到消防部门认可,其最后一次提交的整改方案,新增了工程量和费用,与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保证甲方现目前经营项目边营业边整改”不符,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该方案,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时解除。同时,在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后,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撤离施工现场,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消防改造,双方的合同已不可能再履行,因此,本院对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及要求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配合整改消防验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确认《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已于2023年5月17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合同约定“乙方进场当日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246000元,乙方施工到50%,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即82000元,工程完工,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即82000元,项目通过消防验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82000元,余款合同总价款的40%,在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后每月支付54666.67元,共支付6期”,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40%即328000元,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消防改造工程已完工,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进度款82000元。对于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完成消防改造工程的问题,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包括“消防部门所下发决定书所含16条问题及按照消防营业合格标准进行整改”,可知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内容不仅包含对原来存在的16条问题进行整改,还包括不在16条范围内的其他消防问题,即工程最终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根据消防部门于2023年1月作出的13条整改意见可知,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完成施工内容,其要求支付进度款8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合同约定“乙方不能按合同竣工,乙方应支付延期竣工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于2022年5月6日开工,应于2022年6月19日完工,主张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22年6月20日起,以合同总价款82万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计算违约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本案中,虽合同约定消防改造工程工期为45天,但在施工过程中,受噪音施工、疫情影响、突发情况整改等因素,工程进行了三次延期,此后,又因消防验收未通过进行整改,造成工程未完工,每一次延期和整改,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向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同意延期的回函,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该回复行为视为对工期变更的认可,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迟延履行竣工义务,但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迟延履行的行为予以认可,故其要求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改造工程合同》于2023年5月17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反诉原告贵州某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反诉被告贵州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