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鲁0104行初200号
原告杜某某,女,汉族,住址济南市槐荫区某地。
被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建国小经三路4号。
负责人***。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众所周知,100平方房子,如其中包括20建筑面积,就是公摊,没有再从使用面积80平米里再加墙体,再加凉台的,原告房子包括凉台使用30.12平方,是三方已认可的,2022年6月7日,经被告重新测量都也可,并出据了机构证明,在此,住房、买房的建筑面积公摊部分计算包括那些,众所周知,无需再讲,对照表上的46.56平方,已有建筑面积,公摊55%就是超大公摊。对照表写的34.13是套内面积,就是使用面积,被告却称加室内墙体计算,就是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另被告称:套内面积34.13已包括凉台,请问:为何再另一格加写3.01平方凉台?所以,是被告玩文字游戏,增加使用面积7.14平方米重复计算建筑面积,造成超大公摊面积,无论怎样有备注,包括其它任何怎样分摊,使用面积包括凉台30.12到建筑面积46.56m,55%建筑面积公摊就是超大,原告质疑,是被告蒙骗侵犯原告利益,对此,特提出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应更改和出据规范书面数据,并三方认可原告房使用面积包括凉台,30.12平方,计算建筑面积的户室对照表,再者,是被告户室对照表直接给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前原告已缴费43个月费用,超大公摊面积给予退还补偿。诉讼请求: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第1款,第7款,请求撤销或变更被告的房屋户室对照表,出据《张庄路58-1-3-702室》规范三方认可的使用面积包括凉台30.12按照国家规定,18层以下按13-15%计算公摊面积的户室对照表目前55%的公摊,任何地方也没有这样超大高公摊,原告质疑。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四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之前原告已缴费的43个月退还补偿与原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其对杜某某租住的房屋进行测绘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杜某某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