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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立丰物资有限公司与江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0915号 原告:宜兴市立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9832459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凤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320193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郊工业园(立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370311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优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威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5500815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立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丰公司)与被告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丰公司)、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威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翔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丰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旭丰公司、***公司、威翔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立丰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丰公司撤回对被告旭丰公司、***公司、威翔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芳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