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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安建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100号 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安建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远东路1515弄63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仇育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建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安建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5,089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安建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905,089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