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23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文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265号18号楼1308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旨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文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旨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23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5,572.3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文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旨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572.38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倪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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