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70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红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市红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02民初5071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市红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02民初50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