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3896号
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2800693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与三河路交口西南国际车城诚挚大厦**6-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181246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元,由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