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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合肥市红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702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孙述荣,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红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清,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孙述荣与被执行人合肥市红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胡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02民初507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市红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胡清立即履行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02民初50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翔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