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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甲;丁某乙;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102民初800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