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102民初800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