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8民初7976号
原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
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原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48元,减半收取211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