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终1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均,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委托代理人:刘绍前,云南意衡(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婷琪,云南意衡(彝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彝良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彝良县角奎镇大河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8734290035Y。
法定代表人:郑德洲,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均、彝良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不服彝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8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本院依法向***送达了《案件受理费交款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告知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到本院《案件受理费交款通知书》后,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碧
审判员 张丽勤
审判员 周国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露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