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04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中建六局黑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5号楼(明月街174)707、7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园道5号32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建六局黑龙江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