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041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黑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5号楼(明月街174)707.7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园道5号32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建六局黑龙江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